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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7-27 | 點閱數: 11568

主旨:貴校函詢校內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按「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事由申請延長病假,並依規定於延長病假前連續請畢事假或休假已達 5 日以上者,得否比照「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 4 條後段但書規定,病假連續 5 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9 年 7 月 6 日永高人字第 1090004473 號函。
二、查教育部 105 年 5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06022 號函略以,「教師因病或安胎休養請病假,每學年超過 28 日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該病假超過規定之日數雖以事假抵銷,仍屬病假性質,但倘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應請畢休假,始得請延長病假,…,該學年因病或安胎休養請休假期間,雖登記為休假,惟實質是以休假調養病情或安胎休養,與請病假之原因無異,亦屬病假性質。上開以事假抵銷及請畢休假之病假期間,其代課鐘點費核支事宜,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之,…。」
三、另查「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 4 點規定,「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薪資或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
四、綜上,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係經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商訂之,爰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按「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前應先請畢之事假或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請假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