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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7-10 | 點閱數: 1170

主旨:公務員依職業訓練法暨其子法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者,得否受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請依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459241 號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4592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情形經銓敘部函詢勞動部意見,並審酌係屬該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所核釋「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之情形,是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之限制。
三、該部 101 年 8 月 21 日、 10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34408 號、 1013657408 號書函,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核釋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