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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6-23 | 點閱數: 1064

主旨: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820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案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貴校儘速清查,並依前揭教育部函示補充事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相關規範而已補繳之情形,亦請服務學校函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