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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2-06 | 點閱數: 3048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3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13039 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育部 98 年 2 月 25 日台人(一)字第 0980015207 號函規定略以,「一、依同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 079291 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惟每次在 3 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 1 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二、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有公立中小學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採計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比照上函釋規定辦理。
三、次查教育部 98 年 5 月 7 日台人(一)字第 0980052080A 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之年資,自 97 年 11 月 25 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仍依同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辦理;至採計上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仍得依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採計提敘薪級,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惟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四、再查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106242 號函規定略以,「有關代課、代理教師及試用教師年資,得以採計為教師敘薪年資,及折抵教師實習年資,均已分別明定,惟上開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為免『一資兩用』,其折抵年資不宜再為採計提敘之用」。
五、揆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函規定,係為免「一資兩用」,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並未使用代理教師年資折抵取得運動教練證書,爰其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時,得依教育部上開 98 年 2 月 25 日及同年 5 月 7 日函規定採計提敘。
六、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