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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11-06 | 點閱數: 1665

主旨:教育部函以,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公立學校約用教練年資得否提敘疑義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25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70029901 號函暨 107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7003839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公立學校約用教練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運動教練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練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年資提敘;惟若渠等約用教練職前年資係屬各機關以契約方式進用者,則無法予以採計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