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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3-22 | 點閱數: 14210

主旨:檢送本府製作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選擇書」及「通知書」各 1 紙,請轉知所屬並依實際需要逕行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85 條第 1 項及第 86 條第 2 項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有關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發還規定業經修正在案,茲分述如次:
(一)任職年資已達 5 年以上者:
1、於民國 107 年 6 月 30 日(含)前離職:得選擇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含)後離職:得選擇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於年滿 65 歲之日起 6 個月內,按原任職年資或併計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年資向原服務機關請領公務人員法令所定之退休金,不得請求發還「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任職年資未達 5 年者:均僅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本案事涉個人權益,尤以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任用之機要人員係隨同機關首長進退,相關規定務請詳予說明,以杜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