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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1-17 | 點閱數: 4418

主旨: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中小學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1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5952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且依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12243 號函釋示,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3 月 12 日 82 局肆字第 07501 號書函、 94 年 4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40009299 號書函、 100 年 6 月 7 日局給字第 1000031920 號函,以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