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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0-30 | 點閱數: 1413

主旨:擔任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延長病假之代理教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9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55710 號書函規定,如其代理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得支領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091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