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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6-29 | 點閱數: 2234

主旨: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按日扣除薪給,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6917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