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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5-04 | 點閱數: 887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7689 號書函副本辦理;併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