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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3-14 | 點閱數: 9586

主旨:各機關奉派於非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倘若占用假日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925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二、奉派於非假日期間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非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函(如附件)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