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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11-04 | 點閱數: 3094

主旨: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說明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7419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