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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7-27 | 點閱數: 1043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5 年 1 月至 6 月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05 年 7 月 25 日公保字第 1051060265 號函辦理。
二、保訓會再次籲請各機關確實檢視相關辦理程序,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俾落實依法行政,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三、為釐清案件相關事實或法規之適用疑義,及增加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機會,保訓會業以 104 年 7 月 20 日公保字第 1041060308 號函,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特別是懲處案件)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儘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四、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6 月 9 日 104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發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時,除非法律規定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追繳者,否則應提起給付訴訟向受益人追繳,以取得執行名義;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而以書面通知受益人繳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者,該通知核屬觀念通知,造成各機關執行上困擾;業經法務部擬具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修正草案,送經立法院審議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施行,增訂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及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各機關對於追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行政處分,請依前開增訂規定辦理。
五、對於辦理保障業務績優之人員,保訓會建議以適當方法酌予獎勵,俾提振同仁之服務士氣。
六、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