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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3-16 | 點閱數: 1131
主旨: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應由該涉訟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否予以涉訟輔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3 月 10 日公地保字第 1051160060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