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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6-08 | 點閱數: 1198
主旨:有關發生於 95 年底至 99 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該辦法及 10 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請依教育部函釋(如附件)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53164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