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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8-24 | 點閱數: 1656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499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
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符合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規定計算後,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