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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2-06 | 點閱數: 1579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大專校院護理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敘薪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3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1541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該等人員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專任護理教師薪級,於轉任時,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仍支原薪,如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予以保留,俟將來聘任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三、檢附上開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