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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9-17 | 點閱數: 2109

主旨:教育部函示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達 6 個月,且與服務學校協商未能合致時,核予該師留職停薪時點之疑義一案,詳如教育部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62778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