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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02 - 不分類 | 2014-05-05 | 點閱數: 1966

主旨:各機關(單位) 104 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請依所附審核原則衡酌業務需要覈實填列審核表 1 式 6 份,於本( 103 )年 5 月 19 日前函送本府核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暨「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應詳擬年度出國工作計畫報府核定後,再依程序編列預算,執行時應依計畫遴選適當人員出國。
三、為期各機關(單位)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確為施政計畫及實際業務所必需,並期節省公帑、防杜浮濫,請確依上開編審要點第 3 點規定原則暨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所報 104 年度出國工作項目,仍依往例涵蓋開會、接洽(含拓展、檢查)業務、監驗、進修、訓練、研究及實習等項,在不超過上( 103 )年度核定之項目、人數及天數範圍內提列,並按業務需要程度依序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因公派員出國訓練進修、參加會議或訪問等,應先作周詳計畫,所派人員應配合業務需要,並就專長、知能及外語能力等方面從嚴審核遴選。又如國內已有同類設施及標準環境,應在國內接受訓練或實習,不宜派員出國。
(三)各機關(單位)對於所屬出國計畫項目性質接近、重複或目標效益相同,應就整體立場酌予減併;其擬派員參加國際會議者,應以 1 人代表為原則。凡計畫項目擬派人數超過 2 人以上者,均請詳加檢討酌減,俾使經費資源得以充分妥善運用。
(四)出國地點應標明國家名稱,不宜籠統概括。
(五)出國天數應依旨揭審核原則,按出國工作項目及出國地點進行規劃。至赴大陸地區,依臺灣省政府 97 年 10 月 28 日府民綜字第 0970600098 號函規定,出境天數最多以 7 天為原則,如確因公務需要,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依個案酌予放寬。

四、凡未經本府審核並列入年度出國工作計畫之臨時因公出國案件,依規定以確屬業務急切需要為限,並應先行在各機關原核定之項目調整因應,除確無適當項目可供調整,經專案報府核准辦理外,應一律緩議。
五、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包括其行政單位)之申請出國案件、出國計畫及返國後出國報告之繳交,請依本府 95 年 2 月 20 日府計管字第 0950032417 號函本權責自行核處,毋庸再報府審核。惟赴大陸地區者,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檢附 104 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審核表(另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考核訓練科項下),請以 A4 、標楷體 12 號字繕打,並將電子檔電郵至本府承辦人信箱(iammoubin@mail.cyhg.gov.tw),俾利彙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