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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4-16 | 點閱數: 1961

主旨:有關「103 年全國公教美展」未入選作品,請 貴單位派員取回並依說明段辦理 1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03 年 4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93451 號函辦理。
二、本次美展送件作品總計 73 件(送件情形如附件 1 ),經本府初步遴選後,共計選送 63 件(含退件 1 件)作品至人事總處參加全國公教美展評選(選送名冊如附件 2 ),參選作品經人事總處評選,有攝影類作品 1 件榮獲「第二名」、油畫類作品 1 件榮獲「第三名」、水墨及油畫類作品各 1 件榮獲「佳作」;並與 4 個直轄市(臺中市、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併獲團體「績優」獎(如附件 2)深獲肯定。
三、貴單位未入選作品,請於本( 103 )年 4 月 22 日下班前派員至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取回並發還作者,逾時本府恕不負保管責任。
四、另依據本府 103 年度「美力 Plus!─田園風情藝術綺想」實施計畫規定略以,收件作品經本府初審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審者,作品創作者予嘉獎一次;嗣經該總處評審獲獎之作品創作者,嘉獎二次(擇一以最高額度獎勵)。爰請貴機關(學校)酌予敘獎,以鼓勵同仁賡續踴躍創作參加類此活動,積極為本縣爭取榮譽。
五、檢附上開送件情形紀錄表、選送名冊、得獎名冊及團體名次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