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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作業(更新日期:111年9月23日)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作業

法令依據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適用對象

1.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者。
3.因案停職或休職者。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
以上之適用對象限委任非主管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代理,且其期間超過一個月者為限。

作業流程

僱用:依需要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6份函陳本府 → 本府核准 → 公開甄審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 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陳報本府核准 → 本府核准 → 製作僱用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報到 → 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6份報本府備查 → 職務代理名冊報送分發機關、銓敘機關、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每年1月31日前報送前一年7-12月之名冊、7月31日前,報送當年1-6月之名冊)
解僱:填約僱人員解僱名冊陳報本府備查(解僱名冊格式同僱用名冊)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之核定權責機關及相關作業一覽表]

釋(令)
規定
 

已報考試職缺者,於陳報僱用計畫表時應檢附人事行政總處考試列缺函,其備註欄應註明: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試列缺文號
2.職務代理原因消失,無條件解僱等字樣。

職務臨時出缺應報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僱用約僱人員後,方得依作業流程順序作業。

依適用對象第2、3、4點辦理者,免附人事行政總處考試列缺函或同意函,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作業流程辦理。

依上述注意事項作業僱用之約僱人員名額不計入該機關預算員額總人數5%之約僱預算員額範圍內。餘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釋(令)規定。

士(生)級醫事人員準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僱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規定之人員代理。

約僱人員於約僱期間之報酬由各主管機關本權責自行核處,又因公差或因案停職超過1個月以上事由,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將約僱情形函送人事行政總處及審計機關查照---人事行政局940719局力字第0940019632函,,,一個月以上之假可包含數種假,祇要連續超過一個月即可,又此類約僱人員仍應依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按月提存離職儲金,於聘約屆滿之日並發給儲金---銓940620部銓四0942459097書函

各機關(學校)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代理)人員,應依第11點第1項之規定,每年1月15日前(資料時間:前1年7-12月)及7月15日前(資料時間:當年1-6月)陳報職務代理名冊至銓敘部網站。
應陳報資料:年度內依規定給假之主管,其代理人依規定支給主管加給者&約雇僱用人員擔任職務代理人者。

各機關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秉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適用表格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約僱人員契約書]

[僱用通知書]

[約僱人員職等表]

[職務代理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