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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現有員額調查表

1.聘任人員係指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定進用者,例如中研究研究員、社教機關研究人員。
2.醫事人員係指依「醫事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
3.校護屬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者放在醫事人員統計;簡薦委任任用者,放在簡薦委人員統計。
4.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含教官及護理教師。
5.校長:高中(含)以下學校填於教師欄。
6.學校行政人員(銓敘及未銓敘)放在簡薦委人員統計﹙依所占職缺判定歸屬﹚,舊制職員依本薪判定歸屬(本薪(不包含年功薪)230(含)以下歸委任,245(含)以上至450(含)歸薦任 ,475(含)以上歸簡任)。
7.聘用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者,控留職員缺改聘約者,以所佔職員缺填寫於職員(簡薦委)欄,不填於聘僱欄位。
8.工員:指事業機構適用,行政機關本欄皆填0。
9.約僱係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者。
10.2688專案、代理、代課老師、專案撥款身心障礙班教師助理員、專案撥款擴大就服人員、午餐費支付之廚工、臨時值日工、行政費用支付之守衛等人數均不列入統計。
11.如果現有人員出缺(如留職停薪),在缺額分析欄中應列入,並在當月在職人數欄中扣除缺額分析各欄加總之人數。
12.借調至他機關人員若支他機關薪資者不用統計,將之填入缺額分析表之借調至他機關欄。
13.年度預算員額數值 = 當月在職人數 + 缺額分析人數。
14.員額數以上月底數據為基準。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情形調查表

1.現有參加公勞保人數:係指機關學校內每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只要有投保者皆需列入(含清潔工、工讀生等),非指進用身心障礙或原住民參加公勞保人數,若機關因特殊性質有單位人員不需計入者(身心障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請於此欄自行將該類人員數扣除。
2.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人數:請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每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小數點不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3.已進用者具公務人員資格人數:指進用之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人數中,具有正式公公務人員資格者人數。
4.原住民地區及非原住民地區進用情形: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所列規定填寫。
5.原住民調查表:公保僅填公務人員員額數,不含教師;勞保不含臨時人員.
6. 96年3月起,身障人數填報修正為: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數額1/2人數者,輕中度身障人數,每進用2人以1人計算,個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如進用3人以1人計算;重度身障進用1人修正為以1人計算。
7.進用身心障礙人數計算方式:除編制內員工外,餘兼任、代課、社團及課輔教師有參加勞保者自應計入,惟上列人員月領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不計入,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以1人計算.(學校因教師請假期間聘請短期代理(課)教師仍應列入員工總人數---勞委會98年10月27日勞職特0980087064函)

正式編制內工友現有員額人數統計表

1.本表係包含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適用”事務管理規則”編制內工友(含技工、駕駛),不含測量助理、清潔隊員、臨時工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
2.臨時員工欄位係指機關業務需要僱用之臨時工作人員(如代理代課教師、實缺兵缺代理教師、專案撥款身心障礙班教師助理員、2688專案代理教師、但不包括廚工、守衛、值夜員), 而非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編人員。
3.員額數以上月底數據為基準。

非編制內人員

非編制內人員指下列人員:
1.專案撥款身心障礙班教師助理員
2.專案撥款擴大就服人員
3.專案撥款2688專案代理教師
4.代實缺代理教師
5.代兵缺代理教師
6.午餐費用支付之廚工
7.行政費用支付之守衛
臨時人員指上項1、3、4、5項人員(不含廚工、守衛、值夜員),而非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編人員。
=>現有非編制內人員如專案撥款身心障礙班教師助理員…等所列人員有參加公 、勞保者,都須填報於現有參加公 、勞保人數中(身心障礙人員調查表)。
=>上述人員於技工工友駕駛調查表填下列欄位中各應填入那一項?是現有「臨編人員」人數或現有「臨時員工」人數中?
***臨時員工係指機關業務需要僱用之臨時工作人員(含代課教師、但不包括廚工、守衛、值夜員), 而非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編人員。則專案撥款身心障礙班教師助理員、專案撥款2688專案代理教師、代實缺代理教師、代兵缺代理教師須填報於臨時員工人數中***
何謂臨時人員?
1.指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者。
2.不含約聘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等。
3.不含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如代理(課)教師。
4.不含機關與其人員之契約性質屬「委任」、「承攬」、「贈與」關係者.。
5.不含研發替代役役男。
6.不含「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進用之臨時人員。
7.上列2-6項人員均不用填報於臨時人員數額中。

傳 輸

各機關若要判斷是否已上傳成功,可於畫面中自行檢視,若『上傳人事局』按鈕已消失,剩下『修改』按鈕,則表示上傳成功;反之若仍有『上傳人事局』按鈕存在則表示該表未上傳成功。
請於每月5日前完成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