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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銓敘相關問題1~10

 

 

 

 

 

「任免銓敘」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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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銓敘」相關問題 1~10

Q1 、曾經在學校約聘僱人員,當兩年老師資歷後,考上消防特考成為消防員,如何轉調其他一般行政機關?
A1 、必須符合消防特考限制轉調期限 6 年屆滿後,始能轉調非消防、警察、海巡機關,但如欲轉調一般行政機關則必須在消防、警察、海巡等機關內先調任局本部有職系的職務,才能再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依所具學歷、學分、訓練…等條件取得其他職系專長,再據以調任該職系職務。

 

Q2 、里幹事(目前委任五職等本俸三級)自願降調至某機關當書記,請問民國 102 年的時候,依照考績法規定(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升到委任五職等本俸五級時,是否符合現任委任五職等本俸五級並五職等滿三年可以報考委升薦升官等考試規定?
A2 、如一直續任書記職務因書記係委任 1 至 3 職等職務與升薦任官等訓練所稱任委任五職等職務條件不符,如欲參加升官等訓練,至少應升任辦事員(委任 3-5 職等)以上職務,以免影響參訓資格。另如係欲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則依考選部 88 年 5 月 10 日字第 04449 號函示略以:現任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一年以上核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以上人員,依法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者,曾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 136 次會議決議:准予報考公務人員升等考試之薦任升等考。

 

Q3 、去年取得佐級資格,請問除了交通事業單位,可否申請調職其他單位?
A3 、參加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須受特考特用之限制,亦即實務訓練期滿正式任用後,須在原分發佔缺服務機關服務滿3年始能調任至同一分發區內之其他機關,在同一分發區內之機關再服務滿3年,才能調離該申請舉辦考試之事業機構,可參考參加考試時之簡章內容相關錄取分配規定,亦或於考試及格證書附註登載特考特用限制規定.如擬調任行政機關其適用職系範圍可參照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辦理,惟任用後須重新辦理送審。

 

Q4 、如 94 警察特考四等及格人員,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合格結業,現職警察人員可否轉任縣市消防局一般行政人員或海巡一般行政人員(未滿六年)?
A4 、依銓敘部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部特三字第 0952585176 號規定略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分別簡稱職組職系一覽表、類科職系對照表,合稱兩表),定於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以下簡稱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補充規定如下:(一)應 85 年 1 月 17 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考試及格人員,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 6 年後,始得轉調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任職。(二)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

 

Q5 、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結業, 79 年丙等行政警察人員及 89 年行政警察升官等考試及格,可否轉任消防局一般行政人員職系呢?(1060719 修正)
A5 、如係警察丙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依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可適用司法行政、矯正、警察行政、安全保防、廉政、海巡行政等職系,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等職系,惟因任用權分屬不同任用權責機關,任用與否尚應經各該權責機關同意始得調任。

 

Q6 、普通考試及格,曾經擔任過公職一年多的時間,後來因為家庭因素而辦理辭職。現在想申請回到公務部門服務,該向哪一單位提出呢?
A6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延攬優秀人才,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公平競爭機會,該局於民國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0980063156 號函對於該局 92 年 10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20055610 號函說明二有關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今年 7 月 3 日起停止適用;又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的要件。人事局表示,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各機關職缺在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沒有錄取人員可分發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即非現職公務人員)。該局審核各機關得否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未另行限制各機關只能進用現職人員。至於各機關是否選擇以遴用非現職的合格人員或「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方式辦理,因屬各該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是由各機關自行決定。非現職人員如想再任公職,則應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人事局特別提醒,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想遴用非現職人員,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先至該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路徑:人事服務網 ECPA【http ://ecpa.cpa.gov.tw】/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統/D0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含候用人員查詢】)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如無上述人員,始可准非現職人員參加甄審,並於甄審後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通知當事人錄取之決定,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但因不符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導致不能發布參加甄選人員派令情事,其相關責任,則應由各該機關負責.綜上所述,台端如擬再任公務人員,建議可於非列管考試職缺期間,或該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已分發完畢,且無增額或補訓人員時,按所具資格參加各該用人機關公開甄審作業。

 

Q7 、一般行政職系科員,剛取得銓敘部「…具有薦任職務農業行政職系之專長..」書函,請問是否具資格直接參與「農業行政職系;官等職等:薦任第八職等;職稱:股長」甄選?
A7 、如現任職務為薦任六至七職等職務之科員.組員或技士等相當職務列等職務,並已符合陞遷法所稱任現職一年以上(含相當職務列等職務),且所具薦任資格符合升任或權理薦任八等職務,如經銓敘部認定依所具學歷或學分或訓練,具備調任農業行政職系專長,自可檢具相關證件,參加本機關或他機關薦任八等股長職務甄選。

 

Q8 、現為九職等非主管職,如離職後欲再回任公務員,可否參加九職等主管或非主管職之甄選,抑或須先取得該機關首長之同意後,由該機關於徵才明細中明定可由非現職人員遴選方可符合資格?
A8 、曾任公務人員如擬再任,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應經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惟如係主管職缺因非屬考試列管職缺範圍,可以毋須經分發機關同意,因此,機關在甄選作時,會視情況報准自行遴用。

 

Q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轉任公務人員(專技轉任)後,若以「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的進修不同職系的學分,是否可以調任?還是會因為專技轉任而限制住只能在原有的職系?
A9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Q10 、具有某國立大學金融相關系所碩士學位,目前擔任經建行政職系,是否具有轉換職系的資格呢?
A10 、經建行政職系與金融保險職系並非同一職組,無法相互調任,如擬依學歷或學分取得職系專長,必須學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相近或修習學分參照高考三級金融保險職系考試類科專業科目相近 20 學分,實務上每科最高採計 6 學分,惟認定權責係在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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