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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5-23 | 點閱數: 20884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有關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44039 號書函暨本府 109 年 1 月 16 日府教幼字第 1090008372 號函辦理。
二、按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同法第 35 條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復按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三、爰此,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規定如下:
(一)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非因公出國,基於五倫、人道立場考量及教師或其配偶之二等親以內親屬具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
(二)教師應利用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學期中得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國,惟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調課、補課或請補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國觀光。
(三)教師如有上開情形外之特殊事由,則由學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下,依個案事實情形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