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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5-29 | 點閱數: 6980

主旨:貴校函詢教師兼任導師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 1 日事假、病假、補休、公假或公差等假別,請假當日業已自行調補課在案,若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則應支給之代理導師鐘點費係由學校或請假人支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9 年 5 月 19 日永高人字第 1090003229 號函。
二、查「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 10 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三、另查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203979 號函略以,「行政院 97 年 7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16004 號函核定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業經行政院前揭 101 年 10 月 25 日函同意比照國民中小學規定支給,至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
四、綜上,參照上述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6 日函釋,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倘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