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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9-08 | 點閱數: 854

主旨: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9 月 5 日公訓字第 105216110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