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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14 | 點閱數: 4897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比照國中小學規定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203979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教育部函意旨,代理導師鐘點費係以 1 週 5 天為計算基準;代理未滿 1 日部分,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