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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10-14 | 點閱數: 3350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被保險人離職、失蹤或死亡,分別應自何日退保?
 A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依上揭規定,被保險人離職應自「離職(不支薪)之日」退保,失蹤應自「失蹤之日」退保,死亡則應自「死亡之次日」退保。

Q2 :被保險人於退休時,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已再任加保,是否得於再任職期間要求領回前段養老給付?
 A :否。查銓敘部 97年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1 號令規定略以,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如選擇暫不請領又再任加保者,嗣後不得再行變更,亦即不得於再加保而未成就養老給付條件前,要求請領前段養老給付,僅得自其再次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之日起 5年請求權時效內,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合併計算,以最後保險俸(薪)給,計發養老給付,並以最高 36 個月為限;至於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者,亦得於再任離職日起 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

Q3 :夫妻兩人同為被保險人,先生不幸在職死亡,其配偶是否可分別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據此,先生在職死亡時,其配偶及法定受益人得經由先生之服務機關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又配偶本人得經由其服務機關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係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於 100年12 月 1 日經私立學校解聘退保後曾參加勞工保險,嗣於 102年6 月經撤銷解聘並由私立學校補發薪資,應追溯自 100年12 月 1 日補辦參加公保,惟其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
 A :查銓敘部 90年9 月 21 日 90 退一字第 20676582 號函釋略以:「私立學校教師於撤銷不續聘決定後,補發該段原不續聘期間薪資,該段不續聘期間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僅補發其本薪,然原不續聘決定既經其申訴而決議撤銷,其不續聘案應屬自始無效,為維護其權益之衡平,應准其追溯自不續聘處分執行日期辦理加保手續,補繳保費並併計保險年資。」另查銓敘部 100年7 月 14 日部退一字第 1003414233 號書函核釋:「……公保與勞工保險不得重複投保,如有違反則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是為符法制並兼及維護公保被保險人保險權益,私立學校教師原解聘處分經撤銷並補發解聘期間薪資者,其原解聘退保期間另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是以,某甲經撤銷解聘應補辦參加公保,惟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辦理公保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