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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5 | 點閱數: 2036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8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機關首長異動,是否應辦理變更或行文通知公保部?
 A :否。機關首長異動,僅需至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為新舊任首長辦理加保及退保手續即可(未使用網路作業系統之機關則填送異動名冊為新舊任首長辦理加保及退保),無需辦理變更或行文通知公保部。

Q2 :被保險人停職退保,倘在停職退保期間死亡,可否請領死亡給付?
 A :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除已領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行退保外,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及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準此,被保險人保險事故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始取得請領現金給付之權利;又發生停職事故時,應辦理退保,其保險關係同時終止。故被保險人停職期間死亡,依上開規定無法請領死亡給付。

Q3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退保之後復職並復保,在原退保期間其眷屬死亡,被保險人是否得補辦眷屬喪葬津貼?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並補辦給付。準此,被保險人因案停職退保期間其眷屬死亡,於復職復保後,得依上開規定補辦眷屬喪葬津貼,並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保險俸給核算給付金額。

Q4 、案例解說:
    某甲自 76年8 月 1 日參加公保,於 102年2 月 1 日因退休退保。承保機關於審查其養老給付案時,發現其自 82年8 月 1 日至 83年7 月 31 日期間係留職停薪人員,因不符當時之加保規定,該段公保年資按誤保處理,予以註銷。
 A :查 76年1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延長病假期滿停職人員得比照現職人員延長其保險期間至病癒時止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暫予停保,並停繳保險費,俟其原因消滅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人員經復薪復職者,自補薪之月起回復保險,並接算其保險年資。……。」次查, 84年6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人員經復職復薪者,自復職復薪之日起辦理要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第 2 項)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在留職停薪期間,亦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保險俸給依同等級公務人員保險俸給調整。」是以, 84年6 月 10 日以前留職停薪之人員,僅得辦理停保, 84年6 月 11 日以後留職停薪者,始得選擇辦理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某甲自 82年8 月 1 日至 83年7 月 31 日期間留職停薪,因不符當時之加保規定,該段保險年資按誤保處理,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