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昨天: 188188188
總計: 1871130618711306187113061871130618711306187113061871130618711306

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8-24 | 點閱數: 10716

主旨:重申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受上述限制,但須遵守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1 年 8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84398 號函暨 101 年 7 月 10 日本縣 101 年度已立案短期補習班訪視工作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0 日「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會議決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之規定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 、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 、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 、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 、未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