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4949
昨天: 140140140
總計: 1871168418711684187116841871168418711684187116841871168418711684

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8-24 | 點閱數: 16768

主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0 日以臺參字第 1010122811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臺參字第 1010122811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 2001-2012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 2012 年
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教司黃昭莉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6826)。
四、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之三個月以上之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完竣後,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免報本府備查。
五、依據本辦法第三條之二辦理之再聘作業,免報本府備查。

附錄:(轉載自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即時新聞-101.08.10)
教育部修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表現優良之代理教師且具教師證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最多可聘任 3 年 
一、

由於代理教師的聘期最多是 1 學年,所以許多有熱忱、受肯定的優質代理教師,若要持續的留任教育現場,依現行法令須再次參加甄選。教育部今(101)年 7 月修正發佈施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份修正條文,讓在校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的代理(課)教師,可由學校直接再聘繼續任教。

二、

對於代理教師的流動性高,近年來許多縣(市)政府及學校反映,人力的流動往往影響學校教育品質與政策推動的延續性,且對於校內提升教師專業能力的教師專業社群運作也是一大隱憂;家長也表示,若是擔任學童導師的是代理教師,師資的不穩定,對親師的互動與學生學習適應及生活輔導都有負面的影響。

三、

教育部為回應各界意見,最近已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在學校擔任 3 個月以上的代理(課)教師,若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者,就可以免經公開甄選由學校直接再次聘任。如此,若在中小學擔任 1 年 1 聘的代理教師,就可在同一校任滿 3 年,其所任教的班級更不用年年換老師,對學生學習權益更有保障。

四、

此外,此次辦法的修訂,也讓藝術才能班聘任具藝術專長之兼任教師有法源依據,只要藝術才能班兼任教師具有藝術相關專長,學校就可聘任,不像修法前對於聘任藝術才能班兼任教師之兼任未能有明確規範,徒增學校聘任教師之困擾。

五、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已修訂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可將優質的代理教師留在學校,穩定校園師資,亦增加具有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至偏鄉服務及留任之誘因。

六、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三條原明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方式,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代課教師,於聘約期滿後則需重新公開甄選。因教師育嬰、進修、請假及借調之需求,且受少子化影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控管員額,致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比例甚高,倘學校之代理、代課教師仍為一年一聘,則每年學校教師流動率過大,將嚴重影響學生之學習權益,且若代理教師亦擔任導師之職務,其每年變動更將對於國小學生生活常規及國中生生活輔導管教產生嚴重之影響;又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教學型態之特殊性,長久以來均須從校外聘請兼任教師授課,以期教師之藝術專長得符合學生多元實際學習所需,然該等外聘師資大部分係屬相關藝術科、系、所畢業,並無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從而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有從校外遴聘具藝術專長教師之實際需求;另因教師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爰本辦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涉及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相關部分,亦需配合修正,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定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所聘兼任教師,得不受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之修正,爰修正明定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之修正,修正有關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之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處理方式及薪資待遇之支領。(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中小學所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如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二)
附件:
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2.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