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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7-31 | 點閱數: 2010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學校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通報作業,請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其異動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再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會計、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應辦理財產申報。復依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述人員其職務如係代理或兼任則應於代理或兼任滿 3 個月始具申報身分,於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二、爰此請 貴校於校長、總務處主任、事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依附表格式(如附件 1 )填寫,以電子郵件逕傳本府政風處預防科承辦人電子信箱(chungen@mail.cyhg.gov.tw)憑辦三、貴校財產申報義務人就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洽本府政風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承辦人:洪崇恩,電話:(05)3620-123#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