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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29 | 點閱數: 5821

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近來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社會輿論關注,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徹底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並貫徹政府嚴懲之決心,針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懲處規範,人事總處業於本年 6 月 28 日上午邀請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之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 1 次記 2 大過免職。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之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 1 次至記 1 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 2 次之懲處;又如 5 年內有第 2 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 1 次至記 1 大過之懲處。
三、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開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至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人事總處並表示,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係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此,該 2 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其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至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週之規範;另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情形,予以處分。又基於公務人員應本誠實之旨,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之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其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為確實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已於本年 6 月 21 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場合廣為宣導,人事總處亦將在本年 7 月 26 日辦理之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加強宣導。
聯絡人:培訓考用處邱科長怡璋  電話:( 02 ) 23979298 轉 507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人事頭條新聞>本總處最新消息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0768&ctNode=1287&m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