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173173173
昨天: 219219219
總計: 1871129118711291187112911871129118711291187112911871129118711291

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0-23 | 點閱數: 103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函辦理。
二、依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然實務上學校屢有誤用該目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之事實認定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瑕疵判斷,而遭撤銷。
三、請各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 4 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 7 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