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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9-30 | 點閱數: 647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略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令函規定辦理。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機關確實盤點及核算所屬人員慰勞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