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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24 | 點閱數: 2406

主旨: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擔任體育教師降低申請退休年齡調查表」1 份,請於 102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前查填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請查照並依說明三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084267 號書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二、任職滿 25 年。(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 55 歲。」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 3 年以上者而言;其他有體能上限制之職務,經教育部核准者亦同。」
三、教育部為瞭解擔任體育教師授課內容及所任職務是否有體能上限制,爰檢送旨揭調查表查填,請貴校就體育教師職務通盤審慎研議是否降低退休年齡之具體意見,並將調查表電子檔以 e-mail 傳送至syou029@mail.cyh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