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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8-06 | 點閱數: 104

主旨:為強化對於各機關落實公務員勤休制度之督考,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確依規定控管貴屬人員延長辦公時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5493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相關規定,除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始得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外,餘不論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加班,抑或辦理重大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及重大專案工作之加班,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均以 80 小時為限,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服勤辦法相關規範,請各機關確依規定控管所屬人員延長辦公時數,非屬「特殊重大專案」事由且事前報經本府同意者,一律不得逾每月 80 小時上限。倘嗣後有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80 小時,應報經本府同意而未報之情事者,應先議處相關人員責任後,再行報送本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