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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6-05 | 點閱數: 1119

主旨:為辦理 114 年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計 1 年)聘僱用計畫,請依所附表件格式查填,並於 1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府(人事處)一式 12 份,俾憑辦理相關審查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本約僱辦法)及「嘉義縣政府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人員精簡計畫」辦理。
二、法令規定:
(一)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8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二)行政院函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出缺不補)。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聘僱人力員額(含公共造產基金費用項下進用之聘僱人員)依規定應不得超過正式人員編制百分之五限制。
(四)自 96 年度起,地方機關員額成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範,就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以總員額管制,並以精簡員額為前提。
(五)各單位應檢討業務實際必要人力,聘僱人員非確實需求者應出缺不補或逐年以一定比例裁減,嚴格控管聘僱員額。
三、 114 年聘(僱)用計畫書(表)填寫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之「等別」及「月支報酬標準」欄位,請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報酬薪點呈現方式,例如:五等約僱,請於「等別」欄位填「五等六級-五等一級」、「薪點」欄位填「330 薪點-280 薪點」、「折合金額」欄位填「44,550-37,800」;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之「月酬標準」欄位,請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報酬薪點呈現方式,例如:六等約聘,請於「薪點」欄位填「六等七階 376 薪點-六等一階 280 薪點」;「折合金額」欄位填「50,760-37,800」。
(二)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WebHR 系統聘僱人員資料維護作業,請各機關(單位)填寫「須具資格條件」欄位應參考及依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之「所具知能條件」欄位內容填寫。例如:約僱五等計畫應填: (1)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而非專科畢或高中畢業並具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備註」欄位請務必加註下列事項:
1、新置或延續性計畫。
2、經費別(人事費、工程管理費、特別預算、基金或代收代付款)。
四、 114 年度聘僱用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一)聘僱用計畫未依上開行政院函示規定,致有違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或本府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人員精簡計畫者,均不予核備。
(二)人事費項下及上述行政院函示以工程管理費等進用之人員於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不得再報列聘僱用計畫。
(三)聘僱用經費如係中央各部會代收代付款,現改列本縣公務預算計畫性補助款(人事費),則該項補助視同已結束,不得再續聘僱。
(四)對於約聘僱人力之調配,請各用人機關(單位)就業務先行檢討,並宜就業務性質研擬是否採外包或運用志工及替代役人力協辦,以其精簡臨時人力;本項業務之執行成效,並列入本府人力面向績效衡量評核會議及各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及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五)各機關(單位)於編列 114 年度約聘僱用計畫時,應先確認有無經費來源,始得編列聘僱用,並請先行告知渠等人員。
(六)因機關整併,原機關聘僱用計畫與業務承受機關(單位)辦理之業務重疊或直接相關,應予檢討簡併,聘僱人力並配合精簡。
(七)各機關留職停薪人員所遺職缺,擬僱用約僱人員計畫案、考試列管之職務代理約僱計畫案等,非屬年度計畫審查範圍,請另案函報。
五、各機關(單位)如無年度聘僱用計畫免予填復,因組織調整業務移撥之計畫,由業務承受機關填列。
六、檢附「(全銜)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全銜)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本表格可至本府人事處網頁下載)、填表說明及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報酬薪點對照表等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