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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6-05 | 點閱數: 288

主旨:有關本縣核定 113 年服務屆滿 10 、 20 、 30 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撥付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縣 113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核定人數及獎勵金額如下:
(一)服務屆滿 10 年者計 34 名,依法各致贈新臺幣 4,000 元整。
(二)服務屆滿 20 年者計 150 名,依法各致贈新臺幣 6,000 元整。
(三)服務屆滿 30 年者計 124 名,依法各致贈新臺幣 8,000 元整。
(四)服務屆滿 40 年者計 2 名,依法各致贈新臺幣 1 萬元整。
三、請核符獎勵教師之所屬學校,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終身學習科林小姐,俾憑彙整辦理撥款,並請委由貴校代為轉發核符之教師(如教師於 113 年 8 月 1 日後調校,仍請原校代為轉發);轉發之相關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方式,請貴校依規定自行妥為保管;惟私立幼兒園仍請務必送獎勵金印領清冊正本。
四、檢附本縣 113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 核定名冊、各校請領經費統計表、收支結算表範本及印領清冊範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