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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3-12 | 點閱數: 449

主旨:為控管本縣學前及國教階段特教教師缺額,本縣自 113 學年度起至 115 學年度內正式特教教師不得轉任為其他類科教師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6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1911 號函規定辦理。
二、特殊教育班級係指: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教師係指: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內具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之正式教師。
三、為保障本縣特殊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益與提升各教育階段正式特教教師合格率,自 113 學年度起至 115 學年度內正式特教教師不得轉任為其他類科教師,以有效控管本縣特教教師缺額與避免轉任後增加普教教師超額之問題。
四、檢附說明一函文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