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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1-16 | 點閱數: 387

主旨:為辦理本府本(113)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下稱「薦升簡訓練」)分配及調訓等事宜,請各機關於本年 2 月 7 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將相關表件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請各機關轉知符合參訓資格者,檢齊下列表件(詳見【附件 2】113 年度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報送資料一覽表)並經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詳加審核確認無誤後裝訂成冊:
(一)「113 年度參加薦升簡訓練人員名冊」:其中「服務機關電話」欄位至「E-mail 信箱」欄位,請詳加核對正確性。
(二)「113 年度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請參訓者依所具資格逐項勾選檢核。
(三)「113 年度薦升簡訓練遴選資績評分表」:各項績分僅採計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請參照「附件 9-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及試算表」先自行計算。
(四)「參加薦升簡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請依參訓者所具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9 條)分別填列同意書。
(五)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內所列各項證明文件 1 份,請依序備齊並標明附件序號,俾利複審作業。
二、除前揭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填具之表件及資績證明文件(書面資料),應於旨揭期限前逕送本府人事處外,另請將「113 年度參加薦升簡訓練人員名冊」、「資績評分表」與「綜合考評 9 分以上人員具體事蹟說明」等表件之電子檔,依限逕電郵至本案承辦人信箱(信件主旨請敘明『【機關名稱】薦升簡表件』)。
三、有關資績評分表內之「綜合考評」分數評定標準部分,前經本府 112 年度第 4 次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以,自 113 年度起晉升官等訓練「綜合考評分數在 9 分以上」之評定標準,不再以獲有全國性或縣級評比之具體事蹟為限,而由各該符合參訓資格人員提列「最近 5 年內」之具體優良事蹟,再送由服務機關首長綜合考量後評定之。
四、另貴機關(單位)如有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不具參訓意願者,須請本人填具「參訓資格檢核表」及「放棄 113 年度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聲明書」,核章後正本逕送本府人事處辦理。
五、至本府各單位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各項表件及資績證明文件之填具及提供,請俟本府人事處另案通知辦理。
六、相關表件業修正,並已放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