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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5-15 | 點閱數: 4012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0 條規定,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人數是否內含專任運動教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5 月 10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20013052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學校體育班之師資包括一般學科合格教師、專業學科合格體育教師、專項術科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準此,本辦法第 10 條所稱「師資」,包括一般學科合格教師、專業學科合格體育教師、專項術科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
三、設體育班學校依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置專任運動教練人數,得內含於同條第 2 項師資員額,或採外加計算。例如:高級中等學校每年級均設體育班 1 班者,主管機關應核給專任師資至少 9 人,至少內含 1 人為專任運動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