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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1-05 | 點閱數: 1020

主旨: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修正公布,請配合重新調查 112 年度並預估 113 年度符合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並於 112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 年 12 月 28 日公訓字第 1112160527 號函暨本府 111 年 12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10302616 號函(諒達)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所列各項考試,原未包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是以專技轉任人員前僅得依該條項第 2 款,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6 年之規定,參加薦升簡訓練。
三、茲專技轉任條例於本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現專技轉任人員即得適用該條例第 9 條,經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3 年之規定參訓。
四、是為應專技轉任人員參加薦升簡訓練資格要件之修正,請配合重新查填貴屬人員「112 年度並預估 113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說明如次:
(一)112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12 年 3 月 31 日前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另「歷年成績不及格且迄今仍未取得升任簡任第 10 職等任用資格者」、「擬退休者」及「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11 年以前(含 111 年)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職務併資考績,以及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且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3、填表方式:
(1)符合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資格人數,請分別填入本統計表之「A」、「B」及「C」欄位。
(2)以專技轉任條例第 9 條規定辦理者,請就符合該條所定資格條件人數填入本統計表「D」欄位中,並請注意勿與上開符合任用法資格條件人數(即「A」、「B」、「C」欄位)重複或遺漏虛報,以免影響貴屬人員之參訓權益。
(二)預估 113 年符合薦升簡訓練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調查對象為 113 年 3 月 31 日前仍在職之現職人員,並應含 112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者。
(三)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業具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尚未晉升簡任職務者,無須再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詳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爰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本表中。
五、各表件依式填列後,請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無符合參訓資格者,亦請回復。
六、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