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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1-05 | 點閱數: 1401

主旨: 112 年 1 月 1 日起,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暨代表會之加班報核程序暨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前揭法令規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延長辦公(加班)之「時數」定有「上限」規範。茲就相關規範擇要說明如次:
(一)一般加班「時數」規範:
1、上班日:每日加班時數以「4」小時為上限。
2、例假日:每日加班時數以「12」小時為上限。
3、每月加班時數合計以「60」小時為上限。
(二)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加班「時數」規範:
1、上班日:每日加班時數以「4」小時為上限。
2、例假日:每日加班時數以「12」小時為上限。
3、每月加班時數合計以「80」小時為上限。
(三)辦理「重大災害、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之加班「時數」規範:
1、上班日:每日加班時數以「6」小時為上限。
2、例假日:每日加班時數以「14」小時為上限。
3、每月加班時數合計以「80」小時為上限。
三、各機關加班報核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各機關實施輪班輪休以外之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二)適用情形:
1、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係指具有可預期性之年度定期性或固定性工作,例如:各類定期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核覆、各類稅務申報作業期間、定期性辦理之各類慶祝或慶典活動等。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作」:係指有例外重要性,或緊急性須即時回應及應變之工作,例如: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進駐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辦理傳染病防治法之防治工作、辦理重要法案或辦理國家級活動等。
(三)報核程序:
1、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事前):請於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開始前二週,敘明事由及相關工作起訖月份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適用該加班時數之上限。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作」(事後):請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事由及預計辦理完竣之月份函報本府備查。
(四)其他注意事項:
1、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者:各機關每次申請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作」者:符合前揭事由即得依前揭報核程序函請本府備查,尚非不得連續申請,惟各機關仍應審慎提出,以免寬濫。
3、除前揭函報本府同意及備查之程序規定外,各機關仍請自行律定機關內部簽辦程序,俾利所屬內部單位及人員遵循。
四、另為符合相關法令之意旨,避免人員服勤時數有過長之情事,請各機關適時檢討內部業務,藉由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之方式,以因應公務人員勤休制度之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