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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12-05 | 點閱數: 1082

主旨:銓敘部函以,該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以下簡稱該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之適用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1 年 11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1115505030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及 106 年 11 月 17 日函就違反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 11 種態樣,僅為原則性歸納,係作為各機關(構)衡處個案之參考,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僅以該 2 函列舉者為限,是無論是否符合該認定態樣或其餘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之情事,仍應由權責機關(構)本於權責依法審認及處理,合先敘明。
三、茲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8 年 12 月版本)如何予以適用該部將另行函知,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是旨揭該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