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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9-15 | 點閱數: 1169

主旨:銓敘部函以,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9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88786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第 2 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 6 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第 6 項)第 2 項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依上開規定,考績委員會應由當然委員、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共同組成,以協助機關首長為公正客觀之考核,落實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三、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特定事由,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按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已屬暫離職務之不在職狀態,實際上無從從事考績委員會委員之職掌事項,是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具前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6 項所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權(含參選權及投票權),至考績委員會委員倘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應即卸除其委員身分,始符合考績委員會之制度設計目的。另上開委員卸任後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員者,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如係票選委員者,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又倘無候補人員,於考績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及指定與票選委員配置比例符合前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機關衡酌是否辦理補選,否則即應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