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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5-02 | 點閱數: 2067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4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被保險人因長期請假或曠職而停發薪津,是否應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A :是。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2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次查銓敘部 91 年 12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0912201459 號書函核釋略以:公務人員因長期請假或曠職而停發薪津者,以其並未免職或離職,即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依法仍須繼續繳付保險費,未便任意退出公保,惟如其因長期曠職經免職者,應自免職之日起退保。是以,被保險人長期請假或曠職時,無論機關有否支給待遇,仍應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Q2 :被保險人之父親身故,其兄弟亦是公保被保險人,姐妹係參加勞保,其應如何申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A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二)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因此,被保險人之兄弟若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其父親之喪葬津貼為限。另因公保與勞保係屬不同之社會保險體系,其保險對象與給付項目及標準均有所不同,故被保險人之姐妹若為勞保之被保險人,得另依規定請領勞保之相關給付。

Q3 :被保險人曾請領殘廢給付 30 個月,於退休退保時其養老給付月數是否需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月數?
 A :否。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惟並無扣除已領殘廢給付之規定,據此,被保險人於退休退保時請領之養老給付月數,無須扣除已領之殘廢給付月數。

Q4 、案例解說:
某甲係乙機關之被保險人,於 97 年 11 月 26 日因案停職而退保,自 99 年 1 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任職於丙公司參加勞保,嗣於 101 年 1 月 5 日獲判無罪復職補薪,某甲應溯自補薪之日(即 97 年 11 月 26 日)起加保,但其停職時參加勞保期間不得辦理加保。

 A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並補辦給付。……」次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即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服兵役保留原職者)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另銓敘部 91 年 8 月 5 日部退一字第 0912163898 號函釋略以,依公保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會議決議以:因案停職退保,並於停職退保期間另覓工作參加勞保,嗣獲判無罪復職補薪者,得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但依公保法第 6 條規定,公保與勞保不得重複投保,故其參加勞保期間不得補辦參加公保。是以,某甲復職補薪後應溯自補薪之日加保,但停職時參加勞保期間不得辦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