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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5-12 | 點閱數: 1445

主旨:轉知有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通報籃球教練李家慶(以下簡稱李員)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業經教育部廢止李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5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10015435C 號函辦理。
二、旨案李員基本資料如下:
(一)姓名:李家慶。
(二)證書級別:初級。
(三)運動種類:籃球。
(四)核發時間: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五)證書編號: A041070160 。
三、李員因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 109 年 6 月 22 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0768151 號函核准該屬太子國民中學所報解聘案,並經該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通報在案;因李員涉犯內容,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終身」不得聘任之事項,爰該部業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公告事宜。
四、復依教育部 109 年 9 月 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30662 號函,凡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前,應確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之 1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後,應依規定定期至該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