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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4-25 | 點閱數: 2017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教師請事、病假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11 年 4 月 7 日嘉東港國人字第 1110001331 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第 2 項)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三、按上開規定之意旨,乃賦予學校校長對於教師請假,自得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而為准假與否之決定。換言之,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裁量判斷認定給假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