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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22 | 點閱數: 556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疑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請假或留職停薪得否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4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2391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補助各校所置專任輔導教師屬正式編制教師,自應比照一般教師適(準)用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且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於核准教師請假後,儘速聘請代理代課教師處理教師請假所遺職務及課務,合先敘明。
三、經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五(二)規定略以,「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爰學校因應該名專任輔導教師請假所聘代理代課教師所需人事費,自可由教育部補助該名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支應,惟代理代課教師之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如附件)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專業知能。
四、另專任輔導教師所請假別依法仍應予以薪資者,其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及代理代課教師人事費,應以教育部補助該名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支應。